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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牢保密之盾 守护国家之安

发布日期:2023-11-19     编辑:宗恒     点击数:

铸牢保密之盾 守护国家之安




2023年4月15日是第四个全国国家安全教育日。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保密工作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于近日面向全社会发布了2023年保密公益宣传片《藏在照片里的秘密》。宣传片通过展示“旅游风景照”、“实验加班照”、“会议记录照”、“军车偶遇照”等4个常见的拍照情景,指出看似平常的镜头可能会泄露军事地点、实验数据、会议记录、武器装备等涉密敏感信息,意在提醒社会公众稍有不慎失泄密事件就会发生在我们身边,倡导大家紧绷保密之弦,共筑保密防线,守护家国之安。共筑保密防线,公民人人有责。


1保密工作的原则

保密工作应当坚持最小化、全程化、精准化、自主化、法制化五项原则。

2保密工作的管理机制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机关、单位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3保密工作的方针

 保密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依法公开。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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